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
被告:张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住运城市新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二军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刘二军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二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二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二军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