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

被告:张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住运城市新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二军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刘二军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二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二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二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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