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开发区沈抚路亿丰中心69-1号-1-605。
法定代表人:生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姣,系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抚新区沈抚路国际鑫城三期58-2号-M2。
法定代表人:许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系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与被告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26元,保全费3746元,共计8876元,由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