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华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鸥,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广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华足与被告姜广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华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鸥、被告姜广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华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8696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被告姜广祥承包了江苏环亚集团位于陕西西安商洛医学公司的木工工程,雇佣原告到该处做木工工作。原告从3月底一直工作至6月初,2020年10月25日,双方经过结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差欠原告劳务费1869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姜广祥辩称:不同意给付劳务报酬,原告是我带去山西商洛医学中心做工的,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因为原告与我之间并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和其他八个人都是做到中途走的,其他一直做到尾的工人工资,公司已经跟他们结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原告孙华足在被告姜广祥承接的陕西商洛医学中心工程做木工工作。2020年10月25日,经双方结账,姜广祥向孙华足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孙华足工资壹万捌仟陆佰玖拾陆元整,(18696.00),注以下余款于年底结清,欠款人姜广祥,2020.10.25日”。欠条出具后,姜广祥未能及时给付,孙华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足与被告姜广祥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有原告孙华足提交的欠条为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欠条出具后,被告姜广祥未能按约足额给付,构成违约,原告孙华足据此主张其给付工资款18696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广祥辩称原告孙华足应向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姜广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华足劳务工资186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869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姜广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葛腾达 书 记 员  孙才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