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峥鸣,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县,苗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麻阳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9日被麻阳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麻检刑诉[20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峥鸣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峥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贾峥鸣从一名外号叫“东东”的男子手中购得250元人民币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晚10时许,被告人贾峥鸣接到吸毒人员龙久顺求购300元人民币的冰毒微信,并且收到龙久顺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后,便将自己从“东东”处购得的冰毒送至龙久顺居住位于麻阳县家中贩卖给了龙久顺。

2021年5月7日,被告人贾峥鸣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被麻阳县XX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5月10日,麻阳县XX局以被告人贾峥鸣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对其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1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7日),并于2021年5月18日送往怀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麻阳县XX局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贾峥鸣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9日提回予以刑事拘留。被告人贾峥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峥鸣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认为被告人贾峥鸣认罪认罚,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以及坦白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贾峥鸣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峥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峥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贾峥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峥鸣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同时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峥鸣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峥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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