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翼熙,地址:香港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科整,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媚,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一:惠州市中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华宇大厦3层301号商铺E室。

法定代表人:吴锦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惠州市惠阳华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淡水第一城兴华阁18A室。

法定代表人:吕君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军,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许翼熙诉被告惠州市中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惠州市惠阳华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东辉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翼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科整、被告中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琴、被告华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翼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租金126088元及其违约金1790.45元(分别自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8月11日起,以31522元为基数按每日0.01%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其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一承担;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金钱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购买于开发商被告二、位于惠阳区(下称商铺),返租给被告一用于商业用途,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共5年,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每季度租金为31522元,被告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支付该季度的租金给原告;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商铺己经交给被告一,而被告一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租金,多次催促,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许翼熙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不动产权证;2、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中港公司辩称:1、对欠付的租金无异议;2、合同内容认可,因特殊原因,请法院酌情予以免除。

被告华伟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是10月31日到期的,我们对拖欠租金认可,违约金不予认可,因疫情影响,应当予以免除,我们会尽力还清所欠租金;2、我们是完全按合同履行的,利息也没有少,只是经营困难拖欠了租金;3、合同内容认可,因特殊原因,请法院酌情予以免除。

本院查明

经开庭质证,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原告许翼熙与被告中港公司、被告华伟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约定原告许翼熙将购买于开发商被告华伟公司位于惠阳区(下称商铺)返租给被告中港公司,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共5年,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每季度租金为31522元,被告中港公司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支付该季度的租金给原告;合同第七条约定由被告华伟公司为被告中港公司提供担保;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租金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中港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但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中港公司开始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截止2020年10月30日,被告中港公司欠合同项下租金四期合计126088元。原告经追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本院于立案时收到原告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被告中港公司和被告华伟公司的银行账户,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故本院对此申请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中港公司和被告华伟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作为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商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中港公司作为经营方,从2019年11月起未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拖欠的租金126088元已经确认,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原告要求支付以上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租金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分别自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8月11日起,以31522元为基数按每日0.0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华伟公司作为被告中港公司的担保人,依法对被告中港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华伟公司对被告中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惠州市中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翼熙支付租金款1260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自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8月11日起,以31522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惠州市惠阳华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中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29元,由被告惠州市中港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惠阳华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1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许翼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惠州市中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被告惠州市惠阳华伟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