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某厂与被执行人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081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某厂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格接收财产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说明,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余债务及利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0)辽081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某厂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辽0811执恢129号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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