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11号。
主要负责人:田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清,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市辖区。
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5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刘震、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