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国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国贵与被告周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国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4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初聘用原告至南京栖霞区某建筑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工资按每天240元计算。截止工程结束,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款4060元,并于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原告在工地做19个工,已付500元,剩余4060元等工程结束全部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云林未予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等证据。经本院审查,现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19年3月,原告跟随被告前往南京市栖霞区一建筑工地并为其提供劳务,从事电焊工作。原告劳务期间,被告仅给付500元劳动报酬。2019年5月1日,原告向被告追要劳动报酬,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4060元欠条一张,并承诺待工程结算后全部结清。上述劳动报酬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原告提供的欠据载明被告欠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被告周云林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负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马国贵要求被告周云林给付劳动报酬406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国贵劳动报酬4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云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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