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木拉提·哈拉木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佳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顾光华,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木拉提·哈拉木汗与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佳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木拉提·哈拉木汗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营运车辆承包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5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500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营运车辆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地属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拉盖镇至查和特开发区之间。合同约定被告方将新G****号小车承包给原告,承包期限为2020年1月5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经营线路和什托洛盖至查和特开发区。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从被告处接车,从2020年5月22日起跑车到2020年6月30日。因该车旅客运输许可手续公司未能办理,所以原告将车于2020年7月5日返还给了公司。跑车的38天内修换车辆零件及审验燃气管等花了1885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及时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的行政许可相关手续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押金,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佳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住所地属于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将本案移送至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佳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184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理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三)城区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的案件。根据规定,本院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佳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佳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   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娜尔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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