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鲍焕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刘仁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焕强与被告刘仁云合同纠纷一案,鲍焕强以双方自行协商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鲍焕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已表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不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鲍焕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卢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赵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