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兴国与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9日,原告张兴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兴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