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洁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嘉锌机电产品经销部。         经营者:王佳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韦洁利与梅河口市嘉锌机电产品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韦洁利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韦洁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韦洁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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