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洁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嘉锌机电产品经销部。 经营者:王佳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韦洁利与梅河口市嘉锌机电产品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韦洁利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韦洁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韦洁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