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琅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服刑中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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