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吉首市湘泉城市。

被告:湘西恒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办事处学院路7楼(吉凤家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贺喜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正,男,1993年9月28日,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樊劲与被告湘西恒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于2021年8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劲、被告湘西恒玺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8月底归还退房款213,61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利息。开庭时,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6日,原告在被告湘西恒玺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一套房子,当时交付了首付6万多元,但是由于资金问题不想购买。被告湘西恒玺置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杨明正(电话188××××7765)提出公司有无理由退房政策,但是必须一次性支付完所有的费用,原告按照被告湘西恒玺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交完购房费用213613.00元,并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此后一年多,原告多次上门要求被告退还房款无果。为此,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关于退还房款金额213,613.00元公司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原告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向原告转账购房款合计213,613.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购房并支付了购房款213,613.00元,根据无理由退房协议书选择退房,被告同意退款但一直未退款,在原告主张后应承担继续退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湘西恒玺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樊劲购房款213,613.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12元,由被告湘西恒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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