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董占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第三人:彰武县满堂红镇大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彰武县大板村。
法定代表人:王贺晓,系该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李春江与董占奎与彰武县满堂红镇大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春江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