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莱州元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迟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被告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诉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刘某1与被告迟某离婚;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刘某3”由被告直接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4年夏天自由恋爱确立关系,于××××年××月××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3。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很好,后双方发现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最重要的是被告花钱大手大脚,远远超出原告的收入和支付能力,经多次规劝被告仍不思悔改,且形成了诸多债务至今无力偿还。现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1与被告迟某同意离婚; 二、被告名下信用卡、支付宝花呗等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名下信用卡、支付宝花呗等债务(除被告承担的信用卡备用金5万元外)由原告承担,前述5万元,由被告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10月,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元; 三、婚生子刘某2、婚生女刘某3由原告直接抚养,自2021年10月起,被告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上述第二、三项每月应给付款项打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卡号为6217××××1867);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