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布都沙拉木艾尔肯,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区。         被执行人:张斌,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40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斌的存款、收入152150元(其中本金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         二、被执行人张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斌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长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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