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晓波,系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62611T。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怀民,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住高台县,现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止2019年3月20日借款本金23652.52元,利息499.51元,违约金783.68元,合计金额24935.71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二、本案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2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短信送达。

2.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因被执行人李海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李海在(2019)甘0724执987号案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5.被执行人李海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6.2021年6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5014.21元,执行费425元,案件款及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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