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对原告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以下简称中石油吉林设计院),第三人张维奇,第三人邱克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辽0403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该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增加内容为,“另需强调的是,本裁决内容仅针对中石油吉林设计院在案涉工程中所欠工程款的应支付主体问题进行裁决,如各方间尚有其它争议,本裁决前述内容未有涉及的,可再行告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