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大街二街坊14栋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高某。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8月22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302执恢55号执行裁定,对查封的原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XXXXX小区X号楼XX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8年8月3日经两次拍卖以553176元拍卖成交,2018年9月13日原申请执行人郭某领取执行款537421元(执行标的374900元;案件受理费5175元;保全费3795元;执行费5658;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7893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并于2018年8月30日结案。复议申请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执行案件于2018年9月13日已执行完毕并结案,而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裁定驳回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请求情况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轮候查封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没有告知其(2018)内0302执恢55号执行案件已履行完毕结案。其在2019年3月27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异议申请书邮寄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2.08.31时效性已被修改
答辩情况
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异议没有超过异议期限。请求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3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将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拍卖复议被申请人张某房产剩余执行款115755元支付给复议申请人。
本院查明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5月5日,山东蓬莱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张某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xxxxx小区x号楼xxx室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对(2018)内0302执恢55号以执行完毕结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2018)内0302执恢55号执行案件于2018年9月13日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复议申请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对于执行款给付相关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在(2018)内0302执恢55号案件结案前提出,其不论是在2019年3月27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方式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亦或在2019年5月13日提出执行异议,都已经超过异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认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应将(2018)内0302执恢55号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告知轮候查封房屋的相关权益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内0302执恢55号执行案件是以执行完毕结案,并非终结执行,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关于终结执行行为异议的相关规定,主张异议申请未超期限,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执异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陈志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