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地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祥和华府12幢二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78730273J 负责人:程新啟。 被告:倪琼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倪琼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以倪琼琳已交纳物业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