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茹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买尔旦·肉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茹某与买尔旦·肉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60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500元,已执行标的3000元、未执行标的14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买尔旦·肉孜已当庭给付30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5000元;三、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0日开始每月的20日之前给付3300元,至全部案款给付完毕为止;四、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73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