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城步县儒林镇新田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芬,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立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罗立荣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双方尚未进行结算,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城步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计3144元,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