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房克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国,莒南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号楼3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5489437XH。
负责人:赵五星。
审理经过
原告房克彬与被告江苏省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房克彬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克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克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