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孔明。
被告:凉州区金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孙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系凉州区金河镇人民政府干部。
审理经过
原告魏孔明诉被告凉州区金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河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孔明与被告金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魏孔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金河镇政府退还保证金300000元;2.要求金河镇政府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17日,魏孔明与金河镇政府就建设金河镇蔬菜冷链物流中心有关事宜签订了1份关于建设金河镇蔬菜冷链物流中心的合作协议,约定:1.金河镇政府同意将金河镇社区以南、武黄公路以西约15亩土地(以勘测定界实际面积为准核算),用于建设金河镇蔬菜冷链物流中心,每亩征地费用50000元;2.2019年6月1日前,金河镇政府需完成土地征收、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完成土地、建设、工程等相关手续办理,确保魏孔明在2019年6月1日满足开工建设条件,并确保项目用地合法;3.本协议签订后2日之内,魏孔明将保证金300000元打入金河镇财政所村级资金专户,魏孔明成功竞买此地15日之内,金河镇政府将此保证金退还魏孔明;4.截止2019年6月1日此项目手续还不完善,5个工作日内金河镇政府退还全部保证金。协议签订后,魏孔明按照协议约定于2018年11月19日给金河镇政府指定的账户转入300000元,但截止2019年6月1日,金河镇政府未按协议约定给魏孔明办理完善土地相关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后魏孔明多次要求金河镇政府退还保证金300000元,金河镇政府以资金周转困难或领导班子调整为借口一拖再拖,致使魏孔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20年3月上旬,魏孔明向凉州区信访局进行信访;2020年5月18日,金河镇政府给魏孔明送达了金镇政信访初字(2020)00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中金河镇政府对魏孔明信访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尽快全额退还魏孔明的保证金,但时至今日,金河镇政府仍未退还300000元保证金,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金河镇政府辩称:魏孔明陈述属实,金河镇政府确实未按合同约定给魏孔明退还300000元保证金,现在金河镇政府愿意用金河镇中心社区的房子和铺面抵顶这些保证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7日,魏孔明与金河镇政府就建设金河镇蔬菜冷链物流中心有关事宜签订了1份关于建设金河镇蔬菜冷链物流中心的合作协议,约定:1.金河镇政府同意将金河镇社区以南、武黄公路以西约15亩土地(以勘测定界实际面积为准核算),用于建设金河镇蔬菜冷链物流中心,每亩征地费用50000元;2.2019年6月1日前,金河镇政府需完成土地征收、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完成土地、建设、工程等相关手续办理,确保魏孔明在2019年6月1日满足开工建设条件,并确保项目用地合法;3.本协议签订后2日之内,魏孔明将保证金300000元打入凉州区金河镇财政所村级资金专户,魏孔明成功竞买此地15日之内,金河镇政府将此保证金退还魏孔明。招拍挂交保证金之前,金河镇政府需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土地预审、备案、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因手续办理导致项目无法建设时,金河镇政府无条件全额返还保证金,魏孔明不承担任何责任;4.截止2019年6月1日此项目手续还不完善,5个工作日内金河镇政府退还全部保证金。2018年11月19日,魏孔明按照协议约定给金河镇政府指定的账户转入300000元,但截止2019年6月1日,金河镇政府未按协议约定给魏孔明办理完善土地相关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2020年5月18日,金河镇政府作出金镇政信访初字(2020)00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2018年11月,金河镇政府与魏孔明签订关于建设金河镇蔬菜冷链物流中心的合作协议,定于在金河镇中心社区南侧建设蔬菜冷链物流中心,占地面积约15亩;协议约定金河镇人民政府在2019年6月1日前完成土地征收及相关手续办理,魏孔明提供报批资料,承担相关费用,并于2日之内向金河镇财政所村级资金专户打入保证金300000元整,若因手续办理导致项目无法建设的,金河镇无条件全额退还保证金,魏孔明不承担任何责任;收到保证金后,金河镇积极开展土地平整、勘测等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但后期因用地手续审批未通过,导致项目无法建设;金河镇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已向魏孔明做了耐心解释,并承诺将加强中心社区商铺及住宅楼销售力度,尽快回笼资金,全额退还魏孔明保证金。后金河镇政府未付款,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河镇政府欠魏孔明保证金300000元未退还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明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实,应予认定。金河镇政府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违约,应承担给付之责,故魏孔明要求金河镇政府退还保证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凉州区金河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魏孔明退还保证金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凉州区金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