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孙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军与被执行人孙清林的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赣05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辩称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4998元,本案执保案件(2020)赣0502执保22号已于2020年1月13日首封被执行人孙清林所有的位于城北中山路606号暨阳·欧雅城35栋1301室房屋一套(房屋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申请续查封,本案拍卖程序启动时,案外人任红兰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该房屋暂时不能拍卖,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1.4763万元及执行费1.3548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2.4998万元,已缴执行费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