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天瑞聚苯板保温材料厂。

经营者:郭运召。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锡德,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兰州众艺水暖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义。

审理经过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天瑞聚苯板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金天瑞公司)与被告兰州众艺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金天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水暖公司支付货款51400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息随本清;2.要求水暖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至11月间,水暖公司从金天瑞公司购买地暖板、泡沫条等产品,双方口头约定供货完毕后付款。后金天瑞公司给水暖公司供应了价值51400元的货物,但水暖公司未按约定付款,金天瑞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天瑞公司起诉要求水暖公司支付货款,但在立案时,金天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欠款人是“王步乾”,金天瑞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与水暖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故金天瑞公司起诉水暖公司没有依据,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武威市凉州区金天瑞聚苯板保温材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4元,退还给武威市凉州区金天瑞聚苯板保温材料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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