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昌骑士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孔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骑士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