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城区。
被告:殷某,男,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付某、殷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殷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