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5666122XQ,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苏86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3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苏C×××××、苏C×××××汽车三辆,上述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未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3、2021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丰县经济开发区××北、垃圾填埋场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丰土国用(2015)第02677号]及房产(丰房权证公字第××号),设定有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7000万元,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第四十八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无处置利益。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犯罪单位应缴纳的罚金,应当予以追缴,但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