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张金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金桃与被执行人张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63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556万元,缴纳执行费178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20日起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11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彭世荣 审判员 王玉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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