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嘉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郭富英,女,****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第三人:李欣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嘉琦诉被告郭富英、第三人李欣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案件中,原告高嘉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嘉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富英、第三人李欣红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嘉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