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二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498607P。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文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文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文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郭文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郭文光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郭文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光无公积金及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遂冻结并扣划16227.67元。截至2021年10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227.67元,执行费也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郭文光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郭文光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郭文光拒不申报,本院已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郭文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424执10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广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