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孙基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李战磊与孙基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2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孙基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战磊劳务费29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孙基晓负担。因孙基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战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孙基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孙基晓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孙基晓作出拘留决定,因孙基晓具体下落不明,故未实施,已对孙基晓采取临时布控措施。
二、已向被执行人孙基晓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基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手段,本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向被执行人孙基晓所在户籍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或线索,根据调查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孙基晓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了孙基晓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孙基晓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部门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
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战磊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且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战磊,李战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基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战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