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喻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申请人:苏京伟,男,1998年7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喻定军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京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6150元。申请人喻定军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615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喻定军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苏京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6150元。
案件申请费181.5元,由申请人喻定军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