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廷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前,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廷彪,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蟠龙大道龙城国际4号楼1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833139L。
法定代表人:田有生。
被告: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陆定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曾昭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余远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张跃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黎庆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梁国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朱天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凤冈茶海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镇林光村茶海大道鄢家桥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J647U9J。
法定代表人:匡忠武。
被告:凤冈县锌硒康洋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何坝镇鄢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E5A54XN。
法定代表人:刘勇。
审理经过
原告黄廷富与被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强、陆定祥、曾昭亮、余远刚、张跃红、黎庆红、梁国友、朱天宝、凤冈茶海春医院有限公司、凤冈县锌硒康洋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黄廷富于2021年7月15日以起诉的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黄廷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廷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计1,117元,由黄廷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