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召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冉召猛诉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召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冉召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王雷支付冉召猛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雷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1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雷购买冉召猛地磅一台,价值人民币38000元。王雷拉走冉召猛地磅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随即,王雷即将地磅拉走,并给冉召猛出具了欠条一份。一个月后,冉召猛即找王雷追要其欠款38000元,王雷以暂时无钱为由,不予支付。此后,冉召猛数次追要欠款,王雷均以其他借口为由拒不付款。甚至更换手机号码,避而不见。综上,王雷拒不支付之行为,既侵害了冉召猛之合法权益,亦给冉召猛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冉召猛之诉求。
被告辩称
王雷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王雷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1日,王雷购买冉召猛二手地磅一台,双方约定价格38000元。王雷将地磅拉走,并于当天给冉召猛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冉召猛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一个月内给清。该款至今未付,冉召猛起诉来院。
以上案件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冉召猛与王雷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的买卖合同。王雷应按照约定支付冉召猛货款38000元,本院对冉召猛要求王雷支付货款38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冉召猛货款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王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