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存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王义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郭存会诉被告王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存会、被告王义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义涛偿还原告借款两万元(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王义涛因资金短缺向郭存会借款20000元,担保人为王建涛,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经过郭存会多次催要,王义涛迟迟不还此借款,无奈,郭存会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义涛辩称,其未拿郭存会的钱,钱也不是自己用。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郭存会提交的证据1系借款凭证、证据2系照片,上述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且王义涛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王义涛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王义涛因资金短缺从郭存会处借款20000元,同日王义涛向郭存会出具了借款凭证,上载明:“今借到郭存会20000元整(贰万元整),从2017年8月1日至”,王义涛作为借款人签名并捺印,王建涛作为担保人签名并捺印。王义涛尚欠郭存会借款20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义涛尚欠郭存会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义涛应当清偿此债务,故本院对郭存会要求王义涛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义涛主张未向郭存会借款,也未用所借款项,但王义涛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事实存在,王义涛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义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存会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义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