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泽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南陵县鑫淼服装厂,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南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2RJXXU4K。 经营者:梅林。

审理经过

原告戴泽锋与被告梅林、被告南陵县鑫淼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泽锋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泽锋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泽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戴泽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俞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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