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万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龙山乡。 被执行人:陈伶俐,女,汉族,1981年05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105xxxxxx,住罗山县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伶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伶俐在中国银行252020168xxxxx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6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