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5193P。 法定代表人:平伟。 委托代理人:陶波,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88号紫云府3幢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40058Q。 法定代表人:曹皖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207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1年8月26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207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