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巩义市孝义街道石灰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街道石灰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10638158727。
法定代表人:符永贤,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炭素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石灰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754396。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张正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炭素厂与张正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巩义市孝义街道石灰务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变更巩义市孝义街道石灰务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期间,巩义市孝义街道石灰务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巩义市孝义街道石灰务村村民委员会所提撤回变更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巩义市孝义街道石灰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