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 负责人黄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敏、凌晓,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梁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审理经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梁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波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梁波支付918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918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3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8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苏N×××××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21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梁波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2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4月2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7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1年8月2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委托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封的上述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跃辉 审 判 员 王长栋 审 判 员 陈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春华 书 记 员 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