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志,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六安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8209069-8。
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昌平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吴昌平申请再审称,原一审判决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原审判决剥夺了申请人出庭应诉的权利,申请人在原审卷宗内无法查到当年公告的报纸;原审判决证据严重不足,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务已经抵消,不存在拖欠债务的问题。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审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做出(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于2020年8月30日制作《再审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的规定,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吴昌平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