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冯合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义,兰考县兰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许亮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冯合聚与被申请人许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豫0225民初4833号民事裁定书,一、对担保人刘东花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24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许亮亮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冯合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冯合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刘东花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24的存款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许亮亮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倪 盎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黄铁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