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显财,男,1952年4月12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邢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张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显财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邢丽丽位于海伦市住宅,查封被申请人邢丽丽所有的位于海伦市(建筑面积61.19平方米),冻结被申请人邢丽丽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80000.00元(账号6212××××0447),冻结被申请人张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工资80000.00元(账号6222××××0502),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工资80000.00元(账号6228××××187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刘显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邢丽丽、张磊、张金波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邢丽丽位于海伦市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邢丽丽所有的位于海伦市(建筑面积61.1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邢丽丽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80000.00元(账号6212××××0447),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张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工资80000.00元(账号6222××××0502),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工资80000.00元(账号6228××××1879),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74.00元,由申请人刘显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宝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