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惠忠,****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崔国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刘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惠忠与崔国岭、刘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特2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明确:一、申请人崔国岭、刘玉梅欠申请人李惠忠共计200000元,于2020年9月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65000元。二、若崔国岭、刘玉梅任有一期不付,则一并申请执行。至期,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李惠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0年11月11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8日,本院分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崔国岭名下账户中有存款76334.68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后分配,本案分得案款38230.3元及执行费2900元。
3、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崔国岭、刘玉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3月2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3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已执行到位38230.3元及执行费2900元,余款16176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案款发放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