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青,系原告之子。
被告:吴盼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常占龙与被告吴盼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盼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常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供给被告焦炭,至2019年10月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60000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4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吴盼杰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给被告供应焦炭,被告欠原告货款60000元,2019年10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还款4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理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货款。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吴盼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占龙货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20元,由被告吴盼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玉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