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应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登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吴洪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应全依据(2020)渝0243民初26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登举、吴洪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应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李登举在2021年10月30日前向吴应全支付10000元(彭水法院已扣划李登举银行存款80元、微信6974.75元);二、由李登举在2021年10月30日前将执行费50元交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如被执行人李登举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应全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12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2020)渝0243民初26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