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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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381738D。
法定代表人:周恒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聚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65828633。
法定代表人:陆宏翔。
被执行人:陕西瑞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86367K。
法定代表人:夏秋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聚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瑞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 0106民初 318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聚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瑞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 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7433390.16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16元、执行费 94833元。
本院查明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 2021年 4月 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委托当地法院实地调查。诉讼阶段,本院冻结了陕西瑞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663563.96元已被本院扣划。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 2021年 10月12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 663563.96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9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